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负责受理矿产资源预申请(划定 矿区范围);依法审核确定和组织收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参与矿业经济宏观调控;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政策,管理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强化矿产资源开采资质管理、矿业权设置方案 管理和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管理;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措施, 加强矿产资源开采中的节约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