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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备案)工作;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 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管理办法;对 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进行认定和公告;强化全市矿产资源储量 评审、矿业权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拟订评审、评估管 理办法、指南和规则;强化对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和馆藏 业务的监督管理;加强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地质勘 查单位资质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强化地质勘查规划管 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地质勘查规划、计划、立项;组织上报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专项工作;组织开展生态市建设有关工作。 依法组织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规定确认采矿权评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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