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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一、马鞍山市城市基准地价内涵
1、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06年1月1日
2、土地开发程度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的“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水、下水、通路、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3、土地权利为完整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为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即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
4、容积率为商业、住宅、工业不用级别的平均水平。
5、基准地价定义为不同土地用途各级别的平均市场价格,地价构成包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
二、马鞍山市城市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1、基准地价必须与修正体系配套使用,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由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颁布。
2、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及修正方法由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3、基准地价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行。
3、基准地价必便与修正系数体系配套使用;基准地价修正系数体系由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颁布。
4、表中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及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出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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