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市政府第43号令的十六条中的第六条
(六)本市市区政策性迁移为小城镇户口的“自理口粮户”,在原居住地仍有承包地和住房的人员;
该怎么解释?现在我们这里修宁安铁路(制梁厂)项目需要征收土地,已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是否符合这条规定,为应安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