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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使用的土地登记了吗?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3日
 

土地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审批、注册登记、确认、发放土地证书的法律制度。我国土地登记有以下几个特点:

(1)统一性。土地登记是依据统一的实体法律规范,遵循统一的登记程序在统一的登记机关进行的。对附设在土地上的全部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在地域上应覆盖所有的土地。

(2)唯一性。对同一块土地上的登记结果应当是唯一的,不能同时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登记结果。《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该规定充分体现了土地登记的唯一性特点。明确了土地登记簿是唯一的土地权属的法律依据和结果,解决了土地登记簿与土地权利证书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

(3)连续性。在现实中,土地权利状况是经常变化的,为了保持现势性,土地登记结果也必须不断更新,所以土地登记具有连续性的特点。

(4)公开性。土地登记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权利进行登记的过程,是一项直接影响到土地权利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土地登记的实质在于公示,就是将土地权利变动的意思向社会公众显示,让公众知晓土地的权利状况特别是土地权利的变动情况。土地登记的公开包括登记依据的公开,登记程序的公开和登记结果的公开,土地登记资料可公开查询就是土地登记公开性的内在要求。

(5)公信力。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具有公信力,值得社会公众信赖。这一方面是因为土地登记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的,登记结果真实可靠。另一方面,土地登记的公信力还表现在,如果土地登记错误,致使人们基于对土地登记的信任,在土地产权交易或土地利用过程中遭到了损失,国家将通过行政赔偿方式对受损人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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