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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宅基地须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6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4、未经批准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5、申请人将宅基地或者房屋连同宅基地出售、赠与、出租或者改作他用的;

6、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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