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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后,逐级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申请宅基地登记所需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户口簿复印件、户主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农村宅基地审批表原件;
4、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地籍调查表原件;
5、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6、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7、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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