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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登记发证面积标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30日
 

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规定的每户宅基地的标准,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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