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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应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3.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乡(镇)村办企事业未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4.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所需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法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的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5、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及地籍调查表;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7、地上附属物权属证明材料;
8、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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