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速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规划引导。按照“1255”城市发展战略和“6653”现代产业体系规划的要求,编制并实施好新一轮《马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各类相关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安排。各开发园区、示范园区、新区、工业集中区(以下统称园区),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节约”的要求,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编制并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凡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要求的原则上不予供地。
二、严格项目准入。要依据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编制《马鞍山市产业用地指南》,按照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四大类别进行划分,作为我市产业用地供应的依据。用地计划安排要优先保证新材料、新能源、高科技、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等创新型鼓励类项目,控制限制类项目用地,禁止类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
三、加强建设规划控制。逐步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单位面积土地产出效率。按照“目标考核,逐年提高”的原则,由市政府向县区、各园区下达年度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目标。新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一般不单独供地。强化工业项目用地建设规划的控制,新增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建设密度要在50%以上,绿地率不得超过10%。对现有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和利用地下空间。商住用地、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性用地要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
四、实行分期供地制度。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和建设速度分期供地,不得先供待用。同一企业在本市已取得用地,但项目未建设或已建设未达到规定标准,不得再安排新的项目用地计划。
五、推行项目用地预申请会审制度。制定马鞍山市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会审制度,新增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由用地单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预申请用地计划。用地预申请书中要注明项目用地的位置、规模、用途、投资强度和建设周期等内容。市国土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土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对预申请的项目用地,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保、科技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预审项目立项可研、产业政策、建设规模等;市经信委负责预审工业项目的产业政策、节能降耗等;市住建委负责预审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市规划局负责预审项目规划,出具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并标注每幢主体工程等;市环保局负责预审项目污染排放防治、环境影响意见等;市科技局负责预审项目的科技属性、创新性、可行性等并提出预审意见;市商务局负责对超市、商场、商圈等投资项目提出预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预审项目用地规模等,并将部门预审意见报请市土委会主任会议审定。任何单位、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违规供地。
六、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实行县区、开发园区闲置土地清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闲置、低效用地“收回(购)”和“退出”机制。要加大对闲置土地、低效用地处置的执行力,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土地,要逐一分析原因,分类提出处置意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将现有闲置土地盘活。对已具备开工条件的必须限期开工;对暂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主体单位必须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所在地园区作出说明并承诺具体开工时限,承诺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对不承诺开工时限或开工无望的项目,其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采取等价置换方式,安排其他项目使用或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处置;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的房地产用地要征收增值地价。
七、抓好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项目主体单位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依法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依据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对距开工建设日期尚有15日的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项目单位发出《建设项目开工督促函》。项目主体单位到期不能履约开工的,必须书面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延期开工的情况说明,并承诺具体开工日期,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实行新供地项目供后监管月报告制度,按“未建、场地平整、开挖基坑、基础施工、结构封顶、竣工、投产”等类型汇总统计,每月上报督查报告。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明确,没有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核验意见或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新上项目投资总额未到位、建设内容未完成或投资强度未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各园区应当负责相应核减或取消招商优惠政策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八、建立建设用地评价体系。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全市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作出评估;建立建设用地批、征、供、用信息平台,实行“以图管地”,实施土地利用动态长效监管。按照国家和省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定期对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建立以园区土地利用结构、投资强度、开发潜力、管理潜力、扩展潜力为内容的土地评价体系。
九、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体系,制定《马鞍山市土地储备办法》,建设用地储备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加快“城中村”土地报批征迁工作,将城区征收、收购和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明晰土地产权。储备土地出让前要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其具备供应和建设净地条件,促进土地储备与城市建设同步。
十、实施公开、公正、公平、透明高效的“阳光地产”制度。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继续推行经营性用地“定期推介、预先公告、政府拆迁、净地出让”供应方式。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商业及商品住宅用地原则上实行拍卖方式出让。当涂县的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统一由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十一、建立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须签订开竣工履约承诺协议,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按照“约束行为,分类分档,适当高效”的原则确定。经营性用地按照招拍挂出让起始价款的5%约定开工、竣工履约保证金,工业类项目减半,商业类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最高3000万元,工业类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最高1000万元。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返还80%的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的,返还剩余20%的保证金。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竣工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二、健全违法用地案件查处部门联动机制和违法用地监管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实现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强化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机制,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执法检查网络,形成“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将违法用地消除在萌芽状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地方政府耕地保护和土地违法案件“一票否决制”,并将责任追究范围延伸至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杜绝违法用地。
十三、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管。县区、乡镇要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三证”发放工作,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结合新农村建设,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活生产条件。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农民人均住宅面积要符合标准,坚决遏制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严禁以新农村建设为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占用土地从事商品住宅开发。
十四、建立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成立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查决策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专项规划、年度土地供应(划拨)计划、土地收储等土地资源管理重大问题,形成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高效、快捷、严格、规范的集体研究决策制度。
十五、加强对县区和各园区的考核。县区、各园区的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纳入市年度目标考核,将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对财政收入年度贡献指标、闲置土地处置情况、新上项目开竣工履约情况等纳入考核内容。考核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组织,市土委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承担具体考核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对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的考核;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对财政收入年度贡献指标的考核;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对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及新上项目开竣工履约情况的考核。
十六、广泛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深入宣传《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土地资源忧患意识,真正形成珍惜土地、保护耕地、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用地、依法管地的法律意识,使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变成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为。同时,加大对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和县区、乡镇、村级干部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土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2011年新增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指标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