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国土资源局、各矿山企业:
为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维护健康稳定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0年矿山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机构
矿山企业年检工作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县级审批发证的矿山企业年检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级国土资源局监督指导。
二、 年度检查对象
凡2010年本辖区(含当涂县)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产企业属本次年度检查对象。
三、 年检主要内容
1. 审查报送的采矿权人年度报告、统计报表等年检资料;
2. 上一年度年检或日常监督、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年度开采计划及选矿设计执行情况;
4. 采矿权转让、延续、变更等情况;
5. 有无破坏、浪费资源情形,大中型矿山及小型金属矿山“三率”指标执行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6.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管理情况;
7.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8.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法定规费缴纳情况;
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
10. 出让合同履行情况;
11. 是否存在矿业权纠纷和违法违规采矿活动等情况;
12. 其他情况。
四、 年检资料要求
采矿权人应向年检机关依法如实报送年检资料并接受年检。其中,开采非砂、石、砖瓦粘土类矿产的小型及以上矿山和小型以下地下开采的矿山,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安徽省采矿权人年度报告及检查表(表一)》及文字说明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
3、 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年检合格后退回)、复印件;
4、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当面审核后退回)、复印件;
5、 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当面审核后退回)、复印件;
6、 矿山储量管理资料(包括首测或核实地质报告评审、备案资料或储量年报审查资料,反映当年度开采情况和下一年度采掘计划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储量估算图和储量管理相关台帐,地下开采矿山还应提交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二份,露天开采的应提交最新一季度开采现状图二份);
7、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价款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复印件);
8、 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帐(复印件)或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9、 实行“三率”管理的矿山应提交当年度“三率”考核表和下一年度“三率”备案表及其制定依据说明;
1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资料: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审批资料(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票据(复印件)和治理验收资料(复印件)等;
11、 采矿权人提交的对其所提供的年检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任的承诺函;
12、 年检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露天开采非砂、石、砖瓦用粘土类矿产的小矿和砂、石、砖瓦粘土类矿山,应提交《安徽省采矿权人年度报告及检查表(表二)》、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年检合格后退回)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其他年检资料可适当从简。
五、 年检方式及时间
年检采用资料书面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抽查率不得小于30%。采矿权人必须在5月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年检机关。市级年检机关5月10日前完成年检工作,并于5月15日前向省级年检机关提交年检成果资料。
六、 年检结果的处理
(一)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 存在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
2、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浪费、损失的;
3、 擅自转让采矿权的;
4、 未依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的;
5、 不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
6、 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和选矿设计组织生产的;
7、 实行“三率”管理矿山,不按“三率”指标考核的;
8、 未按要求进行储量管理,不提交矿山储量检测资料或矿山储量年报不准确的;
9、 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10、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有效期已满的;
11、 拒不接受年检机关监督检查的;
12、 不按年检机关规定的时限报送年检资料或提供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 对于年检合格的,由年检机关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并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三) 年检不合格的,由年检机关应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整改。采矿权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后,向年检机关申请复检,复检通过的,视为年检合格;采矿权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检仍不合格的,由年检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七、 其他要求
1、 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当年接受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下一年接受年检;
2、 年检机关要认真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抽查,做好年检工作总结。既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年检资料的整理与归纳,又要分析和总结采矿权监督管理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指导下一步工作;
3、 年检机关均应建立采矿权人年检工作档案,掌握采矿权人动态变化情况;
4、 年检机关要向采矿权人通报年检结果,并对年检结果予以公告;
5、 上级年检机关应当对下级年检机关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年检机关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不认真进行年检、不按时上报年检工作总结的年检机关,应给予通报批评;
6、 年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侵害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安徽省采矿权人年度报告及检查表(表一)
2、安徽省采矿权人年度报告及检查表(表二)
3、采矿权人年报文字说明内容
联系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信息一科 耿 翀
联系电话:0555-2373607 1385553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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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