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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9日
 

马国土资〔2011449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当涂县局: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动《马鞍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按照国土资源部“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根据《办法》规定,负责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县局、各分局、各国土所为考核对象。

二、考核要求

以《办法》规定的巡查工作程序、方式、内容为依据,以全面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的预防查处机制为目的,实事求是地检查考核对象全面履行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情况,切实维护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服务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

三、考核内容

依据《办法》规定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内容,把市局组织的日常督查情况和奖惩一并纳入考核内容。具体为:

1、巡查计划制定情况;

2、巡查计划落实情况;

3、巡查台账填写是否规范;

4、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处置和报告情况;

5、巡查中发现的需查处的违法行为立案情况;

6、违反《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及落

实情况。

四、考核程序

对各责任单位的考核采取日常督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日常督查。由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组织,按照《办法》规定的工作内容,对责任单位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查可以采取对责任单位巡查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如以抽查方式核对被督查单位某一次巡查记录真伪情况;采取走访相关人员的方式进行实地核对;检查考核对象对《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等),也可以对责任单位某一时间段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次督查,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都要填写督查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并上报市局。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办法第六点之规定,向市局提出处理事和处理人的意见。

2、年终考评。每年年终,由市局政策法规与信访科会同局人事科、监察室、监察支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考核组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由责任单位书面汇报和查看相关资料两方面组成,结合日常督查情况,最后由考核组提出考核意见,予以考核评分,并将考核成绩纳入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中。

五、评分标准

考核设置总分100分,评分标准如下:

1、巡查计划制定情况(10分)。无计划不得分;有计划但没有按照《办法》的规定,致使制定的计划不规范、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的,每发现1处扣1分,累计扣满10分为止。

2、巡查计划落实情况(30分)。没有按照计划规定的巡查频率开展巡查的,发现1次扣5分;没有按照计划规定的巡查线路开展巡查的,发现1次扣2分;巡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虚报、瞒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但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发现1次扣6分;造成重大影响的,发现1次扣30分。各项累计扣满30分为止。

3、巡查台账填写是否规范(20分)。没有填写巡查台账、记录表或伪造巡查台账的,扣20分;没有按照巡查计划填写、漏写、记录表和台账不对应或填写不规范,每发现1次扣1.5分。各项累计扣满20分为止。

4、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处置和报告情况(15分)。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应报告而未报告但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发现1次扣5分;报告不及时但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发现1次扣2分;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应报告而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的,发现1次扣15分。各项累计扣满15分为止。

5、巡查中发现的需查处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情况(15分)。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查处立案查处而未立案查处的,每发现1次扣5分。累计扣满15分为止。

6、违反《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10分)。对瞒报、漏报有关责任人或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六点规定落实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发现1次扣5分。累计扣满10分为止。

六、奖惩办法

1、没有按要求制定动态巡查计划,或没有按照动态巡查计划组织实施,或不按照巡查计划规定的巡查线路和巡查次数进行巡查的单位,一年内,未超过三次的,给予所在单位及其负责人口头通报批评;超过三次的,给予书面通报或按照行政权力规范运行预警机制的要求,给予预警。

2、巡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报告不及时,但未造成严重影响,一年内,未超过三次的,给予责任人口头批评;超过三次的,给予责任人书面通报批评,并启动行政权力规范运行预警机制,给予谈话和函询。造成严重影响的,立即启动行政权力规范运行预警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3、对不认真填写巡查台账的,给予巡查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4、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80分以下)和受到责任追究的个人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5、对巡查责任心强,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巡查工作,且违法案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执法到位,考核优秀的单位(90分以上)和个人,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加分,并在年终评选出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优秀集体和优秀工作者,给予奖励。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巡查考核奖励办法,向当地政府报告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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