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  
 

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8日
 

 

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城市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镇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四条 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拟定包括对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开发,确定规划要点、测绘宗地图、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须知,土地使用权投标书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财政、建设、计划、规划等部门成立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委员会,负责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审定招标标底和拍卖最低成交价;组建评标委员会并确定组成人员,确定被邀请投标的对象,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确认中标人,并发出《中标确认书》;确定拍卖主持人,确认竞买人并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六条 举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前,由市国土资源局拟订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的内容包括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用地条件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时间、方式、评标委员会组成和拍卖师人选以及招标拍卖组织安排等。招标拍卖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市国土资源局应提前发出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要求用地者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接受咨询。有关资料包括:
(一)拟招标、拍卖或挂牌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和地面现状;
(二)土地规划用途;
(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园林绿化比率等规划要求;
(四)基础设施的建设期限、地面设施的建设期限,必须投入的资金低限;
(五)市政设施现状和市政建设规划要求;
(六)出让合同的文稿;
(七)对拟招标、拍卖地段的特殊要求;
(八)其它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确定招标标底和拍卖保留价。招标标底和拍卖保留价应经有土地评估资格机构按国家规定的规范程序评估,并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招标标底和拍卖保留价应当保密,有关人员不得泄漏。
第九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有权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投标竞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结束,中标人、买受人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邀请招标方式出让:
(一)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受到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和标书。
第十三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投标人的标书应当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影印件);
(二)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按招标公告规定可以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挂号邮寄。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前提出。投标标书一经投入标箱,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招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招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应有三分之二的委员通过。
第十七条 投标、开标依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三条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
   (一)逾期投送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三)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重复投标的。
对被认定为无效标书的,招标人无须对投标人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标底泄漏的,招标人应在开标前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公告或通知发布日到开标日不得超过30日,开标日到定标日不得超过3日。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
   (一)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投标人故意泄露投标数额的;
   (三)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
   (四)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投标数额的;
   (五)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的。
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所有标书都没有达到标底条件的,有权拒绝所有标书,重新组织招标。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中标人被取消招标资格情况的,招标委员会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买受人的;
    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拍卖委员会由五人组成。拍卖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以拍卖人的名义进行。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对已发布的拍卖公告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应公告。竞买人可在拍卖申请截止日前作出变更修改或者撤销竞买申请。
第二十四条 下列文件于公告之日起同时向竞买人提供:
   (一)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
  (二)土地现状、规划设计要点;
   (三)拍卖地块宗地图;
   (四)《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文本式样;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文本式样。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竞买保证金: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影印件);
   (三)不低于公告数额的竞买保证金。
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可以挂号邮寄。但须在竞买截止时间前拍卖人收到的方为有效申请文件。
第二十六条 拍卖人对竞买人的资格有限制的,应当审查竞买人的资格,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放竞买通知书及编号的竞买标志牌。
拍卖进行中竞买人举出竞价标志牌即表示应价承诺。
第二十七条 拍卖人应在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拍卖由拍卖主持人主持,由记录员对拍卖过程笔录。
第二十八条 拍卖会程序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进行。
第二十九条 《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买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
(四)买受人对银行支票、汇票即时支付的承诺;
(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拍卖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结果无效:
    (一)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故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三)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足以影响拍卖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三十一条 对已发生的挂牌出让公告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七日前做出相应公告。竞买人可在挂牌出让申请截止日前做出变更修改或者撤销竞买申请。
第三十二条 下列文件于公告之日起同时向竞买人提供:
(一)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二)土地现状、规划设计要点;
(三) 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报价须知
(四)挂牌出让地块宗地图;
(五)《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的文本式样;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文本式样。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竞买保证金: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影印件);
(三)不低于公告数额的竞买保证金。
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可以挂号邮寄。但须在竞买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申请文件。
第三十四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五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三十六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 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三)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竟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三十七条 《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挂牌出让人、买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挂牌出让标的;
(三)挂牌出让成交时间、地点;
(四)买受人对银行支票、汇票即时支付的承诺;
(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挂牌出让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出让结果无效:
(一)挂牌出让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挂牌出让工作人员之间故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三)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足以影响挂牌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 维护:马鞍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皖ICP备05017155号
地址:马鞍山市太白大道与印山路交叉口 邮编:243000
电话:0555-5211000 传真:5211011 E-Mail:ahmasland@yahoo.com.cn 管理登录
技术支持:马鞍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