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办理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程序及报件材料说明 |
|
|
|
|
|
|
| |
办理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程序及报件材料说明 |
| |
|
■ 需提交的材料 |
| |
|
二、采矿权新办须提交的资料:
采矿权申请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有效期内,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证明文件;
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矿区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的,比例尺为1:5000;矿区面积小于10平方公里大于1平方公里的,比例尺为1:2000;矿区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的,比例尺为1:500~1:1000;
3、工商营业执照及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外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和外资企业合同、章程;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7、从事地下开采的应提交井上井下对照图;
8、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9、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的有关文件;
10、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11、登记管理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12、安全评价(安全部门出具)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证明文件;
3、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四、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资源开发利用采掘图、矿补费的交纳情况);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五、采矿权注销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2、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及储量核实报告;
3、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4、主管部门对关闭、停办的批文和矿产储量消耗说明;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6、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
|